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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万宏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153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万宏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万宏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5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万宏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龙顺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万宏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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