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557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岳阳楼区金英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镇百信农贸市场112号。
经营者:李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岳阳楼区金英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以本案争议已经他案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