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0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被告:詹贤铭,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贤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员,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