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63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明海副食品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综合市场综合楼10号。
经营者:徐明海,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明海副食品商行(经营者:徐明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