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5290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贵余,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