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强通讯)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强通讯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坤强通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