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457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健诚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400号富城车世界12幢84-85号。
经营者:陈金莲(注册号:530112600645657)。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健诚汽车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