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2执1053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祥瑞大街18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
申请执行人黄佳会,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8幢3单元403室。
经营者:高向伟。
被执行人高向伟,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6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赔偿申请执行人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开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发现被执行人高向伟所有的车牌号浙G3××××的车辆,现已裁定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义博电子商务商行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0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