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国良建材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九龙商城。
经营者:李国梁,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城市国良建材商店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过程中,本院向诸城市国良建材商店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诸城市国良建材商店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城市国良建材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