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6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蒙城县晶诚手机维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TGX987D。
住所地蒙城县御园街88号。
经营者:李学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晶诚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