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96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402。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盛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友谊路西5巷****及**复式。
法定代表人:陈红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盛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70××××.9、名称: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