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5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鹏,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何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