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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何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1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何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何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5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鹏,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何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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