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94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陈云龙。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