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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94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94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陈云龙。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小王子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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