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159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麒麟家和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泉山路**麒麟花园****。
经营者:任秀娟。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麒麟家和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文 审判员 张春茹 审判员 郑泽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森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