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力士发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101,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赛力士,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力士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