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华旭化妆品商行,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
经营者:吕东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华区华旭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