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804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胡志敏。
委托代理人叶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随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德路樟坑****365公寓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6。
法定代表人符庆艳。
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随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