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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仰会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34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仰会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仰会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7347号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双金惠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

法定代表人江俊锋。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蚝涌新区新**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L。

法定代表人仰会生。

被告仰会生,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0025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仰会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第1500253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鸿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仰会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两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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