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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215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15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一段**。

经营者:吴子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县吴老四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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