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578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惠佳多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福苑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经营者张付得。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4477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全部侵权商品以及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1万元,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