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7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斌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华安西路国际小商品市场****法定代表人:王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斌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