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05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洪翠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文化路东首。
经营者:王洪翠,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洪翠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