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173号 原告:浙江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吉,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杨屯镇高屯村西308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横塘社区天荷路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横塘社区6组天荷路。
法定代表人:陈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横塘社区天荷路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