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必胜,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李娜,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必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必胜及其辩护人洪汝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必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的瑞安市×加工厂内制造“”商标标识170800个,“”商标标识322800个,“”商标标识64880个,并于2018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必胜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必胜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169865号“”、第3336263号“adidas”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3年1月14日、2024年6月6日。
注册号为第8801339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
注册号为第879423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等。
经比对,被告人王必胜制造的涉案商标标识与上述“”、“adidas”、“”、“”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必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商业档案、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必胜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adidas”、“”、“”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必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对标识数量认定,应以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计为一件商标标识,故辩护人关于应以可制作的鞋子数量来计算商标标识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必胜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同时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可依法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必胜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必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商标标识共计558480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