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10号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08号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宸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麦加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古庵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麦加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计4455元,由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