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5知民初33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旺春,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被告邓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旺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 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 号“”、第4100197 号“”、第4519890 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110578 号“”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6月20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店铺内查获1台上海雀友麻将机。
被告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原告提交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公证书、(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公证书、(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8号公证书、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批复、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现场查处照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正品雀友麻将机天猫网上销售价格及发票证明,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2017)浙04民初56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仅可作为判例进行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雀友TRE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第679217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等,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雀友QUEYOU”为驰名商标。
松冈机电公司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普通许可及授权书》,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松冈机电公司使用并授权松冈机电公司可以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邓旺春原系邵阳市大祥区幸运鸟麻将机店的经营者,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283号三八亭园林处12号门面从事麻将机批零兼营等业务。
邵阳市大祥区幸运鸟麻将机店已于2018年10月8日注销登记。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邓旺春经营的麻将机店铺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邵大工商案字[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查明,2017年6月,邓旺春以780元/台、830元/台的价格,从长沙幸运鸟仓库购进标识有“上海雀友”的麻将机两台,并分别以1390元/台、1680元/台的价格在店内对外销售,截止2017年6月20日,上述麻将机尚未售出。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认为,邓旺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购进该麻将机,同时不能明确提供该麻将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等相关情况,具有主观故意。
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邓旺春处罚:1、消除该涉嫌侵权麻将机上的“上海雀友”标识;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争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松冈机电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利,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邓旺春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2、如果构成侵权,邓旺春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邓旺春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是全自动麻将机,与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麻将机上“上海雀友”的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故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上海雀友”标志,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邓旺春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邓旺春在其店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邓旺春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松冈机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邓旺春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旺春是否存在其他销售行为,以反映邓旺春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
故本案经济赔偿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邓旺春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松冈机电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邵阳市大祥区幸运鸟麻将机店在原告起诉前已于2018年10月8日注销,且就同一事实,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在确认侵权的两台麻将机尚未售出的情况下,仍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客观实际,结合松冈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邓旺春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松冈机电公司要求邓旺春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松冈机电公司要求邓旺春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旺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自动麻将机(桌);
二、被告邓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邓旺春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 东 审判员 莫 佩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卫 国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维 代理书记员 周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