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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48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48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

经营者:黄金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以下简称亿诚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诚服饰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宏联公司名下。

原告宏联公司自2016年获得独占许可后,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1688平台上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为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亿诚服饰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宏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宏联公司注册信息、授权委托书、品牌索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对宏联公司的独占授权许可协议、第79977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档案、商标信息官网打印件、商标转让公告打印件、(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787号公证书、(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2323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亿诚服饰店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7997777号“”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帽子、T恤衫、运动服、童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5年12月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品牌索引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原告宏联公司是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在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时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并且,原告宏联公司获得授权经营用于特许商品销售的实体零售店和网上零售店、主题餐厅、咖啡厅、主题乐园和各类促销活动。

独占许可使用的商标包含涉案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公告转让给原告宏联公司。

2017年9月15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某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9月25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证处工作人员陈某收到一件快递货物,运输单据显示为韵达,运单编号为391×9。

签收后至拆包前,该货物由公证员保管。

2017年10月1日,楼某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办公室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内有一套衣服,上述物品由公证员进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由公证员对运输单据、收到的货物、货物拆开后的现状、抽取的封存物、封存物现状进行了拍照,并由公证人员对上述货物的签收保管、拆包过程进行了记录。

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2323号公证书。

2017年10月13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楼某使用公证处电脑,启动浏览器,打开www.1688.com网页,登录“雁×8”账号(密码由楼某输入)。

点击并查看订单号为6×6的订单详情、交易快照、最新详情,并查看该订单所在网店的联系方式、工商注册信息,将上述操作过程中的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并保存到“保全证据4”文件夹中。

查看公证书所附的截屏页面,订单号为6×6的商品名称为“2017年冬季童装儿童卫衣三件套加厚运动服中大童潮衣韩版”,商品相关图片显示为童装卫衣套装,衣服正前胸、马甲左前胸及裤子左口袋处均标有“”图形标识,单价为14.85-29.7元,已售65套。

查看店铺信息,为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

查看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订单号为6×6的商品下单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收货地址为陈某,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物流公司为韵达快运,运单编号为3×9。

2017年12月29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787号公证书。

当庭查看(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2323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童装卫衣套装一套,衣服正前胸、马甲左前胸及裤子左口袋处均标有“”图形标识。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经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授权享有第7997777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该商标于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原告名下。

涉案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为童装卫衣套装,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组成文字、图形及整体结构基本相同,仅在字母顺序、图形形状等处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同时,被诉侵权商品在其网页链接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亿诚服饰店销售侵犯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又在商品网页链接中使用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原告亦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亿诚服饰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1、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被诉侵权商品已售65套,单价14.85-29.7元,其销售数额较少;

3、原告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但未提交相应票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亿诚服饰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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