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东一环路与南一环路交汇处华隆五金建材城B11-02、03号。
经营者:黄烨亮,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于2019年5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沂水县江帆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