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赵成林与被告盐城市新明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368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赵成林与被告盐城市新明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成林;盐城市新明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2368号之一 原告:赵成林,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北京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人。

被告:盐城市新明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11号3幢1号厂房(7)。

法定代表人:倪圣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成林诉被告盐城市新明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成林请求:1.判令被告新明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24××××.3、名称为割捆机打捆装置发明专利制造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新明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判令被告新明悦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割捆机打捆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91024××××.3,该专利于2012年3月7日获得授权。

2018年8月12日,通过申请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赵成林。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2年前后,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沈阳参加展会期间,曾经接触过被告,希望购买被告的割台并要求将原告的割捆装置安装到割台上,当时赠送给被告一台割捆装置。

2018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使用原告的涉案专利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018年,原告公证购买了一台侵权产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获益至少在800万元以上。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成林据以指控被告新明悦公司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涉案的第ZL20091024××××.3号“割捆机打捆装置”的发明专利。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第399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故原告在本案中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行为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在其后如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399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其仍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成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