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9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西关佳家旺百货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与永安路交汇处。
经营者:杨秀国。
被告:昌乐县盛家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都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西关佳家旺百货商场、被告昌乐县盛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