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阳,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昌剑,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
再审申请人上海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海以及原审被告陈昌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名称为“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审查上海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艾济堂生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