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上诉人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晋城市上党故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