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卓越超市华丰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中段(安丘市卓越超市二店内)。
经营者:董静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卓越超市华丰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