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202号原告:唐光平,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锋,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金,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盟美容美体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荷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唐光平诉被告广州市天盟美容美体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一种旋转式自锁关节”】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唐光平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唐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1.96元,减半收取计1230.98元,由唐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