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56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冉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
经营者:童嘟嘟。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冉冉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