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保2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与被申请人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湘11民初68号民事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
现本院已对被申请人蓝山县新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工商银行湖南省蓝山支行账号:1910××××7856、冻结金额人民币10.27元)予以冻结,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现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