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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21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李将夏村南临博路**路北iv>投资人:宁福红。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与被告临清市老赵庄镇农机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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