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执保81号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虎(掌柜ID:依依惠购吧),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375号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虎(掌柜ID:依依惠购吧)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掌柜ID:依依惠购吧)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掌柜ID:依依惠购吧)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虎(掌柜ID:依依惠购吧)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