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泉,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朱江蓉,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富水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小泉、朱江蓉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胡小泉、朱江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6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