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5042号原告:沙雅文,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模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玩美一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甄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隐,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雅文诉被告南京玩美一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雅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雅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1元,减半收取1810.5元,由原告沙雅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