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74号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盛和达副食店,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以北五琴路以东汉阳天地**/div> 经营者:丁振斌,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盛和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2019年6月28日,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