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07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华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和平东路北侧州市华润棉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佳泽。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州市华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