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924号 原告:杨召泽,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旭丰阀门销售中心(经营者:陈建金),经营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11-105。
原告杨召泽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旭丰阀门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杨召泽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杨召泽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召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召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