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57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飘飘,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晓,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高晓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陆小强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陆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