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
住。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小箐村际经营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1100隔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W。
投资人:曾德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投资人:曾德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2019年6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