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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

住。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小箐村际经营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1100隔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W。

投资人:曾德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高新德辉电线电缆厂(投资人:曾德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2019年6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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