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5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海平,男,1989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吕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