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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旅顺口区享来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旅顺口区享来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旅顺口区享来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51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享来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盐北路**。

经营者:梁振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享来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425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应予退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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