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5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美鑫通讯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嘴村(中牧路**)。
经营者:齐忠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美玲(齐忠启女儿),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修德(齐忠启女婿),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美鑫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