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杏杭社区。
经营者:田翠红。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362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