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6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风联街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文维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